(2017)云0628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某荣与潘某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荣,潘某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3号原告丁某荣,男。被告潘某乾,男。原告丁某荣诉被告潘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荣撤诉。诉讼费8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5.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丁某荣负担。审 判 长 吕 志审 判 员 李鸿梅人民陪审员 刘安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