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团结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团结,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217号原告:张团结,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种晓兵,经理。原告张团结诉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张团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团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团结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桂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