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天金与何满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金,何满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299号原告:何天金,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满春,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天金与被告何满春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何天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天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冀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