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佳佳与卞圆亮、李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佳佳,卞圆亮,李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269号原告:段佳佳,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林,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卞圆亮,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景川,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段佳佳与被告卞圆亮、李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段佳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佳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段佳佳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