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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高春杰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高春杰,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高春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高春杰应支付李峰欠款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李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