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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57号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香格里拉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5100693XN。法定代表人:曹祥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志刚,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