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宇,绰号:猫宇,男,1998年3月25日出生,云南省通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葛宇在通海县纳古镇湖滨路下段马某1家玩耍时,趁其不备之际,将马某1父亲马某2摆放在卧室柜子里皮包内的人民币14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葛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54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黄金戒指两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宇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金戒指二枚及购买凭证,退还被害人马缀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