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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璐与被执行人王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璐,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在中国银行存款18000.00元。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