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淑芳与桂继红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芳,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桂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淑芳,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住所地沙坪坝区上桥都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L5106522-9。经营者桂继红,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桂继红,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桂继红所有的车辆一台,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桂继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446800元,案件受理费8002元,公告费56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21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1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