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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38号之一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张鹏。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法定代表人:杨顺斌。本院执行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申请执行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