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曲艺与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益阳晓园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曲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军,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益阳晓园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曾小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曲艺与被申请人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园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法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艺申请再审称: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后,发现东风悦达起亚公司于2013年9月30发布了“可能导致ESP警告灯不亮,一键启动不良,变速杆P档移动困难或定速巡航无法解除,以及制动灯无法点亮,可能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存在安全隐患”而召回一定时间内生产的“起亚福瑞迪”汽车的公告,曲艺出事时所驾车辆正是上述召回车型。该车由于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故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予赔偿。再审请求:1、撤销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法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起亚公司和晓园公司连带承担其各项损失485203元及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起亚公司提供了涉案车辆的检验合格证、国家强制产品认定书,完成其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原一审时曲艺未就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举证,也未就销售者存在过错的事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曲艺申请再审时虽然提交了起亚公司发布的“部分车辆制动踏板开关触点不良,电信号延迟,……可能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存在安全隐患”的召回公告,但因事故发生后未对曲艺所驾涉案车辆进行鉴定,故仍无法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有上述缺陷(隐患),且该缺陷(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达到要求产品生产者起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综上,再审申请人曲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