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晓勤、陈春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贾晓勤,陈春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229号之一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幢9层10号。法定代表人:骆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彪,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贾晓勤,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春蓉,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晓勤、陈春蓉追偿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贾晓勤、陈春蓉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晓勤、陈春蓉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