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治强与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强,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治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章兵,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吴治强与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章兵需支付申请人585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550元,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章兵名下的川FQ50**车的车户,但目前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