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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严洪勇与胡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勇,胡大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795号原告:严洪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胡大江,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严洪勇与被告胡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严洪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洪勇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洪勇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