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严洪勇与胡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勇,胡大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795号原告:严洪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胡大江,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严洪勇与被告胡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严洪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洪勇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洪勇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