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晓玲、崔奇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晓玲,崔奇坤,万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7号3幢附1、2、3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5273-1。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晓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崔奇坤,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万建国,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晓玲、崔奇坤、万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25479元,同时,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晓玲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2号大城小院4幢1-3-1号房屋,该房屋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执416号案件抵押物,现我院已将该房屋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金晓玲、崔奇坤、万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54.7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490.5元、执行费139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