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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432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2-09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