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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茂彩、刘茂明等与史纪学、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史纪学,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636号原告:刘茂彩,男,54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刘茂明,男,69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刘茂荣,男,59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刘茂霞,女,63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刘文,女,53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徐瑞平,女,89岁,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史纪学,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26号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西路201号美达大厦1楼11-12门面房4楼。原告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与被告史纪学、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茂彩、刘茂明、刘茂荣、刘茂霞、刘文、徐瑞平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