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静、董凯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静,董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财保11号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号。被申请人: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宁陕县江口镇江口上街。被申请人:董静,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凯锋,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静、董凯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选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对被申请人董静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草场坡新文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号),对被申请人董凯锋所有的位于渭南市潼关县城和平路北段(开发区)东侧的房产(潼房权证登城字第14**号)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期限为三年;查封董静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草场坡新文巷9幢1单元12101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董凯锋所有的位于渭南市潼关县城和平路北段(开发区)东侧(********)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