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浦阳明与陈赵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阳明,陈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浦阳明,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陈赵萍,女,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浦阳明与被执行人陈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浦阳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58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赵萍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琼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若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