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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浦阳明与陈赵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阳明,陈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浦阳明,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陈赵萍,女,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浦阳明与被执行人陈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浦阳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58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赵萍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琼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若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