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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兰香、侯守俭等与侯小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兰香,侯守俭,侯小雷,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党向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王小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259号原告:崔兰香,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侯守俭,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臣,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雷,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李屯村。法定代表人:丁鹏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向前,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中段。负责人:樊亚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忠,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兰香、侯守俭与被告侯小雷、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党向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王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