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玉飞与王禹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飞,王禹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527号原告:严玉飞,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禹融,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玉飞与被告王禹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玉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玉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严玉飞负担。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溢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