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财保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全,职务:经理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龙福,职务: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黑0227财保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裕县支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120,000.00元资金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孙富英以其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的房产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裕县支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120,000.00元资金部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