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大竹县鲁西肥牛加盟店、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竹县鲁西肥牛加盟店,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2064号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麒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竹县鲁西肥牛加盟店。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巴蜀邑城B区18-21号。负责人:李平。被告:李平,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鲁西肥牛加盟店、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本院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