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赵某3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527号原告:赵某1,男,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2,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3,女,52岁,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4,女,49岁,汉族,农民,住铜山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史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