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赵某3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527号原告:赵某1,男,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2,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3,女,52岁,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赵某4,女,49岁,汉族,农民,住铜山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史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