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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翔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陈某,男,住麦积区中滩镇某某村。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该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10月,被执行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麦积区中滩镇背湾村集体土地138平方米,用于修建彩钢房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138平方米,限期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138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询问笔录、图片等在案佐证,当事人亦签字认可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138平方米,限期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13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田田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