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建在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家中,以200元价格将1小袋重0.4207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共计重0.1931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刘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毒资被一并扣押。同时,公安机关还从王建家中搜1小袋重1.66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和1小袋重0.10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本案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2.3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王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王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没收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