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博与李冬梅,宫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博,李冬梅,宫宝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497号原告:林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梅。被告:宫宝廷。原告林博与被告李冬梅、被告宫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林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博负担,余款4557.32元退还原告林博。审 判 长 丁 磊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