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谢荣、蒋达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谢荣,蒋达志,何洪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66号原告:杨振华,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谢荣,男,生于1975年11月2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达志,男,生于1973年9月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第三人:何洪林,男,生于1962年5月14日,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杨振华与被告谢荣、蒋达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经谢荣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追加何洪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杨振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振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振华负担。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