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6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