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陶映任、张东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映任,张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陶映任,男。被执行人:张东方,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陶映任申请张东方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23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东方应支付申请人陶映任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东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