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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708号原告:蔡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2(系蔡某1之兄),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秦安县村民。被告:赵某。原告蔡某1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蔡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1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