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贺风与刘世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风,刘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57-3号申请执行人:王贺风,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世丹,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贺风与被执行人刘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615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刘世丹于2017年1月4日前偿还原告王贺风借款本金75000元,并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世丹负担;剩余1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贺风。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世丹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并定期提取、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无车辆存放及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561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桂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