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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桂美、吴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美,吴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美,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明山,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黄桂美申请吴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桂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桂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