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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勇、卜爱香等与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卜爱香,杜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699号原告:肖勇,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卜爱香,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肖勇之妻。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珠,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红梅,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肖勇、卜爱香与被告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勇、卜爱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何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