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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贵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