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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385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自由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原告陈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电话,被告接听后不到庭应诉,不告知本院其所在地;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找被告的方式。本院无法将诉状副本以及其他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