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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郭忠仁,系该社区主任。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