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谷文龙、王书发、刘春堂、吕忠彦、韩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谷文龙,王书发,刘春堂,吕忠彦,韩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913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水果街15-22号。负责人:徐亭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谷文龙,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王书发,男,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春堂,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吕忠彦,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韩宝辉,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谷文龙、王书发、刘春堂、吕忠彦、韩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4)瓦民初字第5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