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继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陈继雄,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风里141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继雄在海口市××里房间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扬君,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陈继雄处扣押毒资人民币150元、手机一部;从刘扬君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及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继雄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继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继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包(甲基苯丙胺0.54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5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丽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怡书 记 员 冯微微速 录 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