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张春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春丽,李洪军,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30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春丽,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李洪军,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张春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春丽、李洪军、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军购买的,由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为8-5/827-3(107),合同编号为X号;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军购买的,由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为8-5/827-3(108),合同编号为X号;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军购买的,由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为8-5/827-3(107),合同编号为X号;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军购买的,由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为8-5/827-3(108),合同编号为X号;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