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杜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光,杜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683号原告:王旭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杜建忠,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王旭光诉被告杜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旭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旭光负担。审 判 长 郭全林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