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晓惠与被执行人曹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惠,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惠,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76********,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xx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鸭山林业局xx居民委*组**号。被执行人曹xx,男,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5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吕晓惠与曹xx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执行人曹xx所有坐落于双鸭山市岭东区39委21组,房屋所有权证双房字第2008**号,建筑面积为63.7平方米诉争房屋归吕xx所有。申请执行人吕xx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晓惠与被执行人曹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吕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功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