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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与张凤芸行政处罚决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张凤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住所地梁平区梁山镇机场路****号(梁平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盛彬彬,大队长。被执行人张凤芸,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凤芸[2016]第21510099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6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凤芸作出[2016]第21510099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20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凤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2016]第21510099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2016]第21510099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春花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人民陪审员  邝胜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