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以臣与被执行人付传友、王荣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臣,付传友,王荣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以臣,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付传友,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荣环(曾用名:王红),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张以臣与付传友、王荣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荣环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荣环在银行存款124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