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立禄、陈金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禄,陈金保,王奇胜,陈富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009号申请人:孙立禄,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陈金保,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奇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申请人:陈富贵,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孙立禄、陈金保与被申请人王奇胜、陈富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立禄、陈金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奇胜、陈富贵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立禄、陈金保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立禄、陈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奇胜、陈富贵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