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国凤与仲明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影,仲明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83号原告:曹国凤。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影。被告:仲明维。原告曹国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影、仲明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国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曹国凤负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邮寄送达费448元使用140元返还原告308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