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国凤与仲明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影,仲明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83号原告:曹国凤。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影。被告:仲明维。原告曹国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影、仲明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国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曹国凤负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邮寄送达费448元使用140元返还原告308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