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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合、程国红、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合,程国红,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82号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告:刘合,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程国红,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刘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合、程国红、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合、程国红、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