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合、程国红、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合,程国红,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82号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告:刘合,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程国红,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刘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合、程国红、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合、程国红、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