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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552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