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许林与马建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许林,马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许林,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赵巨才(系赵许林之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马建梅,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许林与被执行人马建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建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于7月11日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铁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慧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