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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许林与马建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许林,马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许林,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赵巨才(系赵许林之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马建梅,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许林与被执行人马建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建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于7月11日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铁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慧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