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8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某1、梁利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1,梁利景,陈伟聪,黄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财保15号申请人:梁某1,男,200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监护人:梁某2,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梁利景,男,1953年5月5日出生,男,汉族,南雄市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伟聪,男,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被申请人:黄志群,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梁某1、梁利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陈伟聪、黄志群的银行存款共计五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梁利景自愿以其雄府集建总字第0017268号雄府集建字(1990)第02231703015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1、梁利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伟聪、黄志群的银行存款共计五万元予以冻结。二、查封梁利景雄府集建总字第0017268号雄府集建字(1990)第02231703015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梁某1、梁利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必远 关注公众号“”